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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期>自治区检察院蒙永山副检察长出席死刑二审上诉案法庭

2016-06-13 广西检察院

自治区检察院蒙永山副检察长出席死刑二审上诉案法庭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在检察环节落实
自治区检察院蒙永山副检察长(右一)出席死刑二审上诉案法庭
“我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席本法庭,依法履行职务,现对本案事实、证据、一审判决以及上诉人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发表以下三点意见……”6月13日上午,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蒙永山在桂林以检察员身份出席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陈小红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法庭,依法履行职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克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2015年2月22日,上诉人陈小红因婚姻家庭纠纷在其岳母李某英家中与妻子等人产生冲突后,持刀将其岳母及妻弟黄某锋、黄某飞等三人当场捅死,并将其妻子捅伤。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陈小红死刑。陈小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前
检察员依法审查了原审案卷材料,讯问了上诉人陈小红,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拟写了出庭预案并制作了出庭意见。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上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运用多媒体出示了相关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从本案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是否构成自首和引发的思考等方面发表了检察员意见。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小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陈小红构成自首不当,上诉人陈小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判处其死刑的判决。法庭未当庭对案件进行宣判。
检察长出庭履行职务震慑了刑事犯罪,展示了公诉人的风采,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既是依法履职的体现,也有助于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提升出庭公诉水平,对于社会普法教育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桂林市工人文化宫副主任向惠玲在旁听庭审后说道。当天,15名全国、自治区、桂林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自治区检察院蒙永山副检察长在庭审前依法听取辩护人意见蒙永山指出对具有代表性、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暴力恶性刑事犯罪和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涉案金额较大以及重大职务犯罪等典型案件,由检察长带头办案,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务,既是落实最高检《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的具体体现,也是广西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公诉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推动公诉办案规范化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据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有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以来,全区三级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或出席二审法庭履行职务219人次,327人次观摩出庭709件。(孙桂江、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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